1)第943章 礼教之妨_重生之吴霸春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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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943章礼教之妨

  “好!”

  “彩!”

  稷下学宫的辩论广场之上,叫好喝彩之声不断。

  在所有罪行当中,最严重的莫过于谋逆之罪,这可是要诛九族的。

  难道,这样的罪行,儿子都不能向官府告发?

  左丘明想了一下,便道:“谋反、大逆及谋叛以上,皆为不臣,故子孙告亦无罪。”

  “但,凡子孙告祖父母、父母者,属于不孝,应杖一百,徒三年,诬告者绞。”

  “至于盗窃、抢劫之类罪行,子孙不应告祖父母、父母!”

  那士子质问道:“若祖父母、父母犯下杀人之罪,子孙也不该告发吗?”

  “应予以规劝,这是子孙的本分。若规劝过后,祖父母、父母仍不改过,仍不去自首,子孙就应该告发。”

  “好!”

  “善!”

  一众士子纷纷赞同。

  那士子也朝着左丘明行了一礼,道:“先生所言,在下附和。”

  在“干名犯义”的事情上,到这里就能确立了。

  子孙告发祖父母、父母的确属于“不孝”,但是隐瞒不报的话,一样是属于犯罪行为。

  由于吴国存在连坐制度,所以对待这种事情尤为严苛。

  邓析又站在了辩论台之上,朗声道:“二三子,我大吴有着完善的养老制度。养老敬老,对于孤寡老人有养济院,若家中有老人者,主动赡养的子孙,还有一定补贴。”

  “然,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、父母年老或疾病而无其他男丁侍养者,是否停止或免除刑罚的执行,返家侍养其亲?”

  “请二三子各抒己见!”

  这就是“存留养亲”的问题了。

  在这个事情上,士子们不由得交头接耳,窃窃私语起来。

  人都是感情动物。

  对待老人,何以“子欲养而亲不待”?

  就算是罪犯,也应该网开一面,准许罪犯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。

  左丘明站了起身,朝着四方台上的庆忌躬身行礼道:“我认为,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的义务!”

  “曲法伸情,对于身犯死罪,父母、祖父母陷入绝嗣与无人赡养者,应该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或流刑。”

  “具体可以规定:诸犯死,若祖父母、父母六十以上,无成人子孙,旁无期亲者,具状上请,流者鞭笞,留养其亲,终则从流,不在原赦之例。”

  “不可!”

  这时,一名年轻士子站了起来,反驳道:“法不容情!”

  “死缓、流缓,皆不应该。我吴国犯罪,从来就没有祸不及父母妻儿的说法!”

  “似尚无悖于礼教!”

  “犯法便是犯法,绝不能姑息。常言道,子不教,父之过,子孙犯法,祖父母、父母应该承担过失,何有存留养亲之说?”

  左丘明缓声道:“足下所言,大缪也!”

  “存留养亲,合乎孝道,合乎人情,更是我大吴推行的一种仁政!”

  “罪犯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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